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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程峰、赵绒珍、程腾冲、程媛媛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峰,赵绒珍,程腾冲,程媛媛,韩城市西庄镇东贾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程峰,男,生于1968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申请执行人赵绒珍,女,生于1966年6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系程峰之妻。申请执行人程腾冲,男,生于1990年9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系程峰之子。申请执行人程媛媛,女,生于1993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系程峰之女。被执行人韩城市西庄镇东贾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程文德,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峰、赵绒珍、程腾冲、程媛媛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城市西庄镇东贾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付给其征地补偿款7214.4元,租地款45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2元。承担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韩城市西庄镇东贾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68元予以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韩城市西庄镇东贾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已将(2016)陕058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8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文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