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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曲剑与金龙、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剑,金龙,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133号之二原告曲剑,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金龙,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婷婷,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剑与被告金龙、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将被告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