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1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曲剑与金龙、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剑,金龙,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133号之二原告曲剑,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金龙,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婷婷,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剑与被告金龙、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将被告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