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淮安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志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213号原告:淮安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成向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志彬。原告淮安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