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132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41号中泰新城泰安苑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根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武阳阳,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磊,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