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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野与孙晓东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野,孙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野,男,汉族,东辽县水利局被执行人:孙晓东,男,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野与被执行人孙晓东故意伤害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判刑,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邢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