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野与孙晓东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野,孙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野,男,汉族,东辽县水利局被执行人:孙晓东,男,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野与被执行人孙晓东故意伤害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判刑,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邢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