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亮,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亮。被执行人:于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3800元及利息,受理费197.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亮与被执行人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