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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汤晓明、沈维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晓明,沈维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汤晓明,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沈维庆,男,1951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94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维庆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