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海松与张桂荣、庄祥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松,张桂荣,庄祥顺,韩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厂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韩海松。被告张桂荣。被告庄祥顺。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第三人韩涛。原告韩海松与被告张桂荣、庄祥顺、第三人韩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韩海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海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海松负担。审 判 长 陈连友审 判 员 范红达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