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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海松与张桂荣、庄祥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松,张桂荣,庄祥顺,韩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厂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韩海松。被告张桂荣。被告庄祥顺。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第三人韩涛。原告韩海松与被告张桂荣、庄祥顺、第三人韩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韩海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海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海松负担。审 判 长  陈连友审 判 员  范红达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