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强明与杨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明,杨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728号原告朱强明,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诉讼代理人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进明,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依孝感市城站路憩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强明诉被告杨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强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承担朱强明。审 判 长 刘忠萍审 判 员 杨幼华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