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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强明与杨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明,杨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728号原告朱强明,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诉讼代理人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进明,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依孝感市城站路憩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强明诉被告杨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强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承担朱强明。审 判 长  刘忠萍审 判 员  杨幼华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