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顾美丽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美丽,施娟,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特23号申请人顾美丽,女,196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陈家镇朝阳村***号。委托代理人施娟。申请人施娟,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龚飞,院长。委托代理人龚美香。申请人顾美丽、施娟与申请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申请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撤回申请。审判员 朱华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