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秀杰与姜守俊、四平市鑫丰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杰,姜守俊,四平市鑫丰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周秀杰,女,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姜守俊,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四平市鑫丰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守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杰与被执行人姜守俊、四平市鑫丰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周秀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周秀杰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