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杰与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杰,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4民初400号原告魏杰,男,1982年6月19日生,住瀍河区,被告刘杨,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龙泉。原告魏杰诉被告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杨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魏杰诉称:被告刘杨于2015年5月21日找原告帮忙借款9500元,并约定2015年5月29日归还。还款日到后,被告请求宽限几日。2015年6月底,原告再次催要还款,被告推说母亲住院没钱归还。直到2015年国庆节,被告也没还款。原告再给被告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后来就关机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2、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被告刘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被告刘杨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魏杰现金9500元整(玖仟伍佰元整)于2015年5月29日前归还,以此为据。借款人刘杨。身份证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诉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杨向原告魏杰借款95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书写借条为证。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被告刘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杰人民币95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刘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海花审 判 员 魏奇峰人民 陪 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