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淑娟诉任赛、贾鹏来、田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娟,贾鹏来,任赛,田宇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330号原告宋淑娟,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宋希海,内蒙古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贾鹏来,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任赛,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田宇魁,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显会,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娟诉被告任赛、贾鹏来、田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淑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淑娟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02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均由原告宋淑娟承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