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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菊、陈天真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秋菊,陈天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003号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庆,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秋菊,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山西高平市东城办事处。被告陈天真,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山西高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菊、陈天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