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菊、陈天真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秋菊,陈天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003号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庆,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秋菊,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山西高平市东城办事处。被告陈天真,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山西高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菊、陈天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