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淳化县供电分公司与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淳化县供电分公司,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406号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淳化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崔利波,系淳化县供电分公司经理。被告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淳化县供电分公司与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淳化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淳化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林审 判 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