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367号之二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83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经本院审理做出的(2016)鲁1302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且原告申请查封被告的房产无产权登记,无法实施保全,故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孝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