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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367号之二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83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经本院审理做出的(2016)鲁1302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且原告申请查封被告的房产无产权登记,无法实施保全,故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孝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