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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建生、高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建生,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飞,姜其国,高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社理事长。原审被告:高飞,农民。原审被告:姜其国,农民。原审被告:高建明,农民。上诉人高建生因与被上诉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高飞、姜其国、高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建生申请缓交上诉费。因其不符合缓交的法定条件。本院通知其缴纳上诉费。缴纳通知按上诉人确认的地址邮寄,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建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立敏审判员 贾 善 学审判员 高 军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振 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