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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良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206号原告:宋某,女,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张良,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宋双负担。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