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良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206号原告:宋某,女,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张良,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宋双负担。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