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茂平诉彭天骏、郭正英、张延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平,彭天骏,郭正英,张延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357号原告:黄茂平,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昆、XX,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天骏,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郭正英,女,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顺城街**号。被告:张延芳,女,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黄茂平与被告彭天骏、郭正英、张延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茂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茂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黄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婧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