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韩国昊与王中华、刘秀兰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昊,王中华,刘秀兰,王忠国,徐子红,宋然忠,刘美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414号原告韩国昊。被告王中华。被告刘秀兰。被告王忠国。被告徐子红。被告宋然忠。被告刘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