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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657号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由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