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74号张宝玲,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杨家寺乡张仙庙村,联系电话134××××1498齐建平,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杨家寺乡张仙庙村,联系电话185××××1275张宝玲申请齐建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7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宝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7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岳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中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