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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74号张宝玲,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杨家寺乡张仙庙村,联系电话134××××1498齐建平,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杨家寺乡张仙庙村,联系电话185××××1275张宝玲申请齐建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7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宝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7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岳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中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