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董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无业。2015年4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英、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在和顺县牛川乡牛川村饮酒后驾驶晋K×××××红色长城牌小轿车,到和顺县义���镇贾家沟村接上其妻子郝某后回万和嘉园小区,途中行驶至县城北内环与云龙街丁字路口时,被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某、梁某的证言、查获某、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却不吸取教训,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董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