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2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周瑜与黄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周瑜,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周瑜,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0元、执行费10477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并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镜信用社账户的存款492.92元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