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5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树佳、万祥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树佳,万祥兰,万祥敬,万凡波,吕树国,荣森,于洪祥,周广博,韩建华,吕发亮,孙广涛,朱荣伟,李绍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5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树佳,男。被执行人:万祥兰,女��被执行人:万祥敬,男。被执行人:万凡波,男。被执行人:吕树国,男。被执行人:荣森,男。被执行人:于洪祥,男。被执行人:周广博,男。被执行人:韩建华,男。被执行人:吕发亮,男。被执行人:孙广涛,男。被执行人:朱荣伟,男。被执行人:李绍中,男。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树佳、万祥兰、万祥敬、万凡波、吕树国、荣森、于洪祥、吕发亮、李绍中、孙广涛、周广博、韩建华、朱荣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29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9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本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