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1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增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060号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68号。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玉增。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