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426号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姜胜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磊,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贝贝,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负责人:丁新春,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波,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