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健与戴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戴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313号原告:陈健。委托代理人:陆伟峰,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友国。委托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健与被告戴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计1047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焦 婷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