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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健与戴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戴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313号原告:陈健。委托代理人:陆伟峰,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友国。委托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健与被告戴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计1047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焦 婷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