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小鹏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刑初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小鹏,男,汉族,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工地安全员。2009年10月20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500元。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安、李小娟,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小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小鹏及其辩护人梁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白小鹏酒后来到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街道其女朋友段某某经营的“天上客”麻将馆内,见段和被害人原某某在麻将馆内聊天,便心生不满,喊话让原某某出去,原某某从椅子上站了起来但没有出去,白小鹏便从裤兜里拿出弹簧刀向原某某胸口刺了一刀,致原某某受伤倒地。段见状,便打电话叫来田某某,田又叫来袁某某,后白小鹏、田某某、袁某某将原某某送往照金镇医院救治。当日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白小鹏遂到照金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死者原某某生前曾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刀子所致右胸壁贯通创、右肺贯通创、升主动脉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而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予以证明。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小鹏酒后持刀捅伤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白小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白小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白小鹏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白小鹏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白小鹏系自首;(2)白小鹏的行为属酒后激情犯罪;(3)白小鹏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4)白小鹏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5)白小鹏属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白小鹏酒后到其女友段某某开的位于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街道的“天上客”麻将馆时,见被害人原某某(殁年32岁)坐在麻将馆内的椅子上与段某某聊天,便走进麻将馆大声喊话要求原某某出去,原某某站起来但并未出去,白小鹏即从其裤兜内掏出弹簧刀,捅刺原某某胸部一刀,原某某当即倒地。段某某见状打电话叫来田某某,田又叫来司机袁某某。白小鹏与田某某、袁某某将原某某送往耀州区照金医院救治。原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白小鹏遂到照金镇派出所投案。鉴定意见:死者原某某生前曾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刀子所致右胸壁贯通创、右肺贯通创、升主动脉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而死亡。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110报警情况受理、处理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15日19时28分,照金医院副院长文某某电话向照金派出所报警称,医院送来一名受伤民工,现已死亡。该所民警准备处警,白小鹏来该所投案,称其自己用刀将工地上一名工友刺死。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遂立案查处。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街道安居二路天上客麻将馆,已变动。中心现场为靠西侧墙下的客厅。该客厅北侧墙西北角下自西向东有5层货架、吧台及电脑桌,电脑桌上有一台式电脑。电脑桌南侧有一电壶及脸盆,客厅西侧墙下,客厅柜台南侧,有麻将桌一个,麻将桌四面有椅子5个,茶几2个,客厅西南角有一铁炉,铁炉上有一装满水的玻璃杯,炉子南侧有一洗刷过的拖把。经技术人员现场区分:将靠近大门里侧的椅子标记为1号椅子,麻将桌南侧边的椅子标记为2号椅子,麻将桌西侧的椅子标记为3号椅子。经勘察,1号椅子右侧扶手旁,椅子面上有滴落状已结痂的血迹(拍照并提取);2号椅子面上散落有大面积血迹(拍照并提取),椅子下有10cm×2cm的擦划状血迹;3号椅子靠背面处有18cm、10cm、10cm呈流柱状血迹,椅子面上有滴落状血迹,椅子面上有带有血迹的抹布。3号椅子后墙面上有长为15cm、9cm、10cm的呈流柱状血迹,对以上血迹及相关物证,均拍照提取。麻将桌西侧沿地面至麻将桌南侧地面处,有拖把拖过的痕迹,并在该区域内发现两枚鞋印(拍照提取)。麻将桌东南侧地面1号椅子地面区域上发现1号烟头;2号椅子区域地面上发现2号烟头;距离麻将桌西侧地面20cm处,距离西墙25cm处,3号椅子地面区域发现3号烟头。进一步勘查,在距离天上客麻将馆西南侧20m处,距离街道道沿9m雪地处,发现长度为23cm的黑色单刃钢制弹簧刀一把,刀刃上有血迹,刀柄左侧有一棕色木柄皮(已��取)。3、提取笔录证明(1)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民警于2015年12月18日对原昊伟右手中指指尖血进行采集;(2)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民警于2015年12月18日对原某甲右手中指指尖血进行采集。(3)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民警于2015年12月18日采集犯罪嫌疑人白小鹏指尖血一份。(4)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民警于2015年12月16日从照金医院文某某处调取被害人原某某2015年12月15日下午19时左右抢救时的门诊病历1份。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送检材料:1、白小鹏血样一份,剪取少许,编为1号;2、原某某血样1份,剪取少许,编为2号;3、原某某妻子原某甲��样一份,剪取少许,编为3号;4、原某某儿子原昊伟血样一份,剪取少许,编为4号;5、弹簧刀一把,擦取其刃部红色可疑斑迹少许,编为5-1号,擦取握把处附着物少许,编为5-2号;6、1号椅子面上结痂血迹一份,取少许,编为6号;7、2号椅子面上结痂血迹一份,取少许,编为7号;8、2号椅子左侧扶手上血迹一份,编为8号;9、2号椅子地面上血迹一份,编为9号;10、3号椅子后墙面上流柱状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为10号;11、3号椅子右前腿上流柱状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为11号;12、3号椅子靠背上流柱状血迹1份,剪取少许,编为12号;13、抹布一条,剪取其上红色可疑斑迹少许,编为13号;14、1号地面上烟头一枚,剪取烟嘴部烟纸少许,编为14号;15、2号地面上烟头一枚,剪取烟嘴部烟纸少许,编为15号;16、3号地面上烟头一枚,剪取烟嘴部烟纸少许,编为16号。鉴定意���:(1)弹簧刀刀刃部血迹、弹簧刀握把处附着物、1号椅子面上结痂血迹、2号椅子面上结痂血迹、2号椅子左侧扶手上血迹、2号椅子下地面上血迹、3号椅子后面墙上流柱状血迹、3号椅子右前腿上流柱状血迹、3号椅子靠背上流柱状血迹、抹布上血迹、2号地面上烟头与原某某心腔血的STR基因分型结果均相同,似然比率为3.9493×1021。(2)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情况下,原某某是原昊伟生物学父亲,其父指数为3797010227.6560,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3)1号地面上烟头、3号地面上烟头均与白小鹏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不同,二者不是来源于同一个体。(4)1号地面上烟头、3号地面上烟头均与原某某心腔血的STR分���结果不同,二者不是来源于同一个体。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明,(1)衣着检查:上身盖黑色休闲棉夹克一件;外穿砖红色羊毛衫一件,右肩及胸部附有血迹,羊毛衫右胸部领沿下10cm、右袖笼线前14cm处有一长3.5cm纤维破裂口,边缘整齐;内穿灰色线衣一件,领部及胸部附有大量血迹,右胸部领沿下3.0cm,右袖笼线前15cm处有一长3.0cm,纤维破裂口,边缘整齐。(2)尸表检验:身长177cm,尸斑呈暗紫色。头面部:头皮未见损伤及出血。颜面苍白,右额部有一1.5cm×0.2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已皮革化。双耳廓及外鼻未见损伤。颈项部未见损伤及出血。胸部:两侧胸廊对称,右胸壁锁骨下5.5cm、前正中线右侧3.5cm处有一3.0cm×1.4cm创口,一侧创角锐,一侧创角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胸腔。腹部未见损伤及出血。背腰部未见损伤及出血,脊柱未见骨折。四肢部未见损伤、出血及骨折。(3)解剖检验:头部,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未见损伤及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未见损伤及出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组织未见出血及损伤。颅底未见骨折。颈部皮下及颈部肌肉未见损伤及出血。胸部:右胸部创口下软组织出血,出血区可见2.7cm×1.4cm损伤,深达胸腔,右第二肋骨下沿骨质可见一小切痕,切面光滑。打开胸腔,可见左侧胸腔有少量淡黄色液体,右侧胸腔有暗红色血液及凝血块1800ml,右肺明显萎缩,右肺上叶外侧有一长2cm自外向内内贯通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纵隔右侧面有一长1.6cm软组织破裂深达心包腔,边缘整齐,周围出血形成6cm×4cm血肿。剪开心包,可见心包腔内有暗红色血液及凝血块100ml,升主动脉右侧壁距主动脉瓣1.5cm处有一长1.5cm破裂口,边缘整齐,深达管腔。心脏未见明显损伤。鉴定意见:死者原某某生前曾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刀子所致右胸壁贯通创、右肺贯通创、升主动脉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而死亡。6、证人原俊吉(原某某堂哥)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6日19时在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尸体解剖室解剖尸体时他在现场,解剖的尸体是他堂弟原某某。当时,在场的还有原某某的妻子原某甲、原某某的姐夫原江峰、原某某的堂兄原永兴、原某某的堂姐夫等亲戚都在,他们都能确定公安机关解剖的是原某某。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耀州区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证明,原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死亡。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白小鹏带领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辨认后指出,“天上客”麻将馆就是其实施犯罪的地方,麻将馆内的铁炉子与麻将机中间的地方就是其用刀戳伤死亡男子的地方。(2)2016年2月2日,被告人白小鹏通过对7把刀具进行混杂辨认后指出,3号刀具就是他2015年12月15日在耀州区照金镇街道“天上客”麻将馆内戳人的刀具。(3)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白小鹏通过对12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原某某)就是被其用刀戳伤后死亡的男子。9、物证弹簧刀一把当庭出示,被告人白小鹏当庭辨认后无异议。10、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某(白小鹏女友)证言证明,她和白小鹏是2015年10月认识,后来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5年12月15日下午7点左右,她在她经营的“天上客”麻将馆打打扫卫生,取拖把时,隔壁拉面馆一个吃饭的小伙冲她笑了一下,这个小伙以前在她麻将馆逛过几回,和白小鹏一个工地上班,见面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外地口音。她就给小伙打了个招呼。过了两三分钟,这个小伙就进她麻将馆了,自己取了个杯子,坐在炉子跟前,她给小伙说今天没有人打牌。她提水壶正准备给小伙杯子添水,小伙的手就向她伸过来了,也没有碰着她,她就往后退了一下,她想着小伙是想摸她了。这时,白小鹏就就来了,白小鹏就冲那小伙喊“出去”,她和白小鹏面对面,她知道白小鹏喝酒了,白小鹏的双手在裤兜插着,她就拉白小鹏,没有拉动,她眼睛的余光看见那小伙站起来��,白小鹏还是喊出去,那小伙站着没动,白小鹏的右手就伸向那个小伙,然后手又插到他裤兜里。她转过身,看见那小伙用手捂着胸口心脏位置,手上有血,慢慢倒在地上了。她打电话给田某某,说白小鹏把人打了。田某某来了后叫了司机(袁某某),和李某某把那小伙抬到车上,他看见白小鹏在车后排坐着。把小伙拉走后,他见那小伙倒的地上有血,旁边的椅子也有几滴血,就用抹布把椅子上的血擦了,用拖把把地上的血擦了。她没注意白小鹏拿的什么凶器。当天中午,她和白小鹏、田某某吃饭时,白小鹏喝酒了。(2)证人田某某(白小鹏朋友)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5日中午12点左右,白小鹏叫他去吃饭,他俩到了照金西大街牛肉拉面馆,白小鹏还把其对象段某某叫来了,白小鹏要了白酒,他和白小鹏及拉面馆的老板一起喝酒���段某某吃完拉面就回麻将馆去了。白小鹏喝了约1斤白酒,3瓶啤酒,他去结了账,回到桌子上坐着,这时白小鹏走了,他等了十来分钟不见白小鹏过来,这时,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白小鹏把人打伤了,叫他开车把人往医院送,他给他表弟袁某某打电话叫开车往麻将馆走。他到了麻将馆,白小鹏和段某某在麻将馆门口面对面站着,白小鹏脸色苍白,他就问人咋样了,他俩说在里面,他进了麻将馆,有一个人在麻将馆的麻将机和铁炉子中间仰躺着,眼睛闭着,胸前中间有一片拳头大的血迹,这时他表弟开车也到了,他蹲下用手扶着那个人的左肩膀问那人咋样,那人没吭声,他对那人说把你扶到车去,那人嗯了一声,他把那人扶了一下,那人没起来,他和他表弟、白小鹏就把那人抬到车上去了,他们三人把那人送到照金医院,大夫抢救了20分钟左右说,那人瞳孔放大了,���就给白小鹏说了,白小鹏就说不行他就去派出所自首去。段某某给他打电话是19时07分。受伤的男的他不认识。白小鹏给他说准备买挖掘机,高兴算是庆祝,所以多喝了些酒。(3)证人袁某某(司机)证言证明,当天晚上,田某某打电话说白小鹏和人在照金西街“天上客”麻将馆打架了,叫他过去,他就赶紧开车过去,到了麻将馆,看见一个人浑身是血的躺在地上,他们几个就把人抬上车送到医院,送到医院后就把白小鹏送到派出所自首去了。(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他在照金街道西大街经营牛肉拉面馆,段某某是他媳妇的表姐,他的面馆距离段某某的麻将馆直线距离约100米。案发当时,田某某来他的面馆说他姐段某某找他。他到麻将馆看见白小鹏和一个司机把一���人往车上拉,他姐在那人跟前站着,他问他姐怎么回事,他姐说是白小鹏弄得,他看那人一动不动没有啥反应,他就和田某某抬着那人的腿放到车上。白小鹏、田某某、司机拉着那个男的说去照金医院了。白小鹏案发前在他店里吃饭喝酒了。(5)证人文某某证言证明,他是照金镇医院副院长,2015年12月15日他是值班医生。当天下午19时10分左右,有两名男子来医院急诊科要求抢救病人,他帮两名男子到医院大门外一辆轿车上台下一名男性患者,当时抬该男性患者时,感觉没什么反应,将患者抬到外科换药后,放置平躺量血压、心脏听诊,发现没有血压和心跳,看患者瞳孔已经散大,立即将患者送至抢救室进行抢救,抢救了30多分钟,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已显示临床死亡。抢救的间隙,送患者来的两名男子也不见了,他就打派出所��电话报警。11、被告人白小鹏供述证明,他来投案,他杀人了。2015年12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他和田某某、他女朋友段某某、李某某在李某某开的照金镇西街牛肉拉面馆吃饭喝酒,喝到19时左右,他喝了有1斤多白酒。他一个人从拉面馆出来到了他女朋友段某某开的“天上客”麻将馆,看见段某某和一个男的在炉子边上坐着说话。那个男的听说是河南人,才来到他们工地,他平时和这个男的没有说过话,只是在工地上见过,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这个男的没事就在段某某的麻将馆打麻将或者闲坐,他平时就看不惯。他进去走到那个男的跟前大声说“出去”,那个男的就站起来跟他面对面,用拳头打他,没有打上。他就从口袋里拿出弹簧刀,压了一下弹簧开关,刀刃就弹出来了,他就用刀在那个人的心脏位置戳了一下,那人就倒在地上了。他走到麻将馆门口,田某某过来走进麻将馆,看见那人倒在地上,就赶紧对他说把人往医院送,田某某让他表弟袁某某把车开过来。他和田某某、袁某某把那个工人送到照金镇医院抢救,医生抢救了一会说那个工人不行了,他就到派出所来投案。他戳人用的刀是几年前在耀州一个地摊上买的,刀把是黑色的,两边镶着红色的木头,不带刀刃有10公分长,带刀刃有20公分。案发后,他把戳人用的弹簧刀扔到麻将馆对面的空地上了。他戳那人是因为他当时嫌那人和他女朋友段某某谝了,看他不顺眼,让他出去,他不出去,他就拿刀捅那人了,当时他没有想什么,就是拿刀吓唬他。1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白永新(白小鹏之父)4000元作为被害人原某某尸体处理费用。13、领条证明,2015年12月18日,原某某之妻原某甲从耀州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领取到人民币4000元。14、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15日19时28分,照金镇医院医生文某某向照金派出所报警称,医院送来一名受伤民工已死亡,该所民警正准备前往照金医院查看时,犯罪嫌疑人白小鹏来该所投案,称其用刀将工地上的一个工友刺死。15、治安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白小鹏于2009年10月20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16、被告人白小鹏、被害人原某某户籍证明在卷。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小鹏因被害人原某某与其女友聊天之事迁怒于被害人,持刀捅刺被害人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白小鹏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小鹏亲属代替白小鹏向被害人原某某亲属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白小鹏的谅解,可对白小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小鹏辩护人所提白小鹏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白小鹏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0三0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二、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仝 伟审 判 员 韩永乐代理审判员 张 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玺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