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某乙、秦某与曾某、黄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甲,黄某乙,秦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银行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曾某(系黄某甲母亲),基本情况同上诉人曾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无业。上诉人曾某、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1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黄某甲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黄某甲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黄某甲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瑞新代理审判员 岳 玥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