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6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汪立军与叶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军,叶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6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汪立军被执行人:叶启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立军与被执行人叶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部分财产,余下未执行部分因叶启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汪立军认可其不能执行部分的事实,并签名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兵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祝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