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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沈飞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飞,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沈飞。被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负责人崔铭。申请执行人沈飞与被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0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349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038号仲裁裁决书。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