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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聂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2民初977号原告聂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聂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通过互联网聊天认识,之后确认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因被告好吃懒做,生活费用均是靠父母救济,同时被告经常和我吵打,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我的离婚诉求。被告王某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母亲共同生活。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7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撤诉后,再次于2016年6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导致分居,实属双方年轻气盛、遇事不能妥善处理所致。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如能做到心平气和、以诚相待、互商互谅,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聂某离婚之诉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繁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