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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欧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331号原告:欧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原告欧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欧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滕树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