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欧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331号原告:欧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原告欧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欧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滕树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