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毛芝英、张先法等与瞿某、冉祥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芝英,张先法,瞿某,冉祥娥,瞿永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芝英,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法,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全海滨,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男,2008年6月27日出生,苗族,学生,住湖南省沅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祥娥,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瞿某之母,住湖南省沅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永本,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系瞿某之父,住湖南省沅陵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芝英、张先法因与被上诉人瞿某、冉祥娥、瞿永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的申请,通知张珍瑗等多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进行了庭审活动,但原审判决未将追加的被告进行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毛芝英、张先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王文利代理审判员 颜利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