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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飞公司),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捷瑞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下称德飞大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飞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都市之门D座5层10511室。法定代表人贾飞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捷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捷瑞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088号。法定代表人戴亚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下称德飞大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科技产业园(官池镇)。负责人张杰。上诉人德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瑞公司、原审被告德飞大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3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都市之门D座5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2013年9月16日,原审被告德飞大荔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捷瑞公司及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德飞二期锂电厂房除湿系统采购安装及厂房内装修工程合同》,后因该项目未启动,三方于2014年5月29日达成书面《解除合同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升诉讼。”该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甲方所在地即原审被告德飞大荔县分公司所在地为大荔县科技产业园,其所辖法院为大荔县人民法院,故大荔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之上诉理由,因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只有当协议管辖无效或违法时,才适用法定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