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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源与聂春序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源,聂春序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720号原告:唐源,个体户。被告:聂春序,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源与被告聂春序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源以被告聂春序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源负担。审判员  毛明梭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周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