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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35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宜宾维品公司申请查封民生冷链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维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3523号之三申请人:宜宾维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西湖湾**幢*单元*层***号。组织机构代码:08986670-7。法定代表人:林依琴,经理。被申请人: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产业园区三支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8536T。法定代表人:王兰,执行董事。原告宜宾维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王兰、赵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维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象鼻产业园区十里村学堂社19号1幢1层的冷库、1幢2层的冷库、3幢负1层1号的车库价值1410000元部分进行查封。申请人宜宾维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维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象鼻产业园区十里村学堂社19号1幢1层的冷库、1幢2层的冷库、3幢负1层1号的车库共计价值1410000元部分,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宾维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