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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施维明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922号施维明、常前银:申请执行人许良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施维明、常前银向申请人支付借款325440元及利息149149.59元(按月息2%自2014年5月4日计算至2016年4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执行人施维明、常前银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7204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