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周某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古交市。被告石某某,女,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某某减半负担500元。审 判 长 康小明审 判 员 贾珍艳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