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扶余市三骏乡噶尔奇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扶余市三骏乡噶尔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吉0781执恢689号申请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扶余市三骏乡噶尔奇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扶余市三骏乡噶尔奇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裁决如下:被告扶余市三骏乡噶尔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兵修路款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扶余市三骏乡噶尔奇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