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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郑爱平与齐敏、佟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平,齐敏,佟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郑爱平,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执行人:齐敏,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佟艳华,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通榆县开通镇。郑爱平与齐敏、佟艳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法民执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法民执字第6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