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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9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鸿泽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彭少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少波,深圳市鸿泽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9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少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泽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于海涛。委托代理人赵明华,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少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泽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彭少波于2016年8月22日��已与深圳市鸿泽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少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