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6执276号宁某某:你与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黎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支付赔偿款13184元。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98元,共计39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省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联系电话:656****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笑风险提示:一、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