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449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系董事长。被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3469Q。法定代表人:郑春波,系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