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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赵光友与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光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友上诉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3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在南岸区,应由实际办公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实际办公地在南岸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