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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济南晶恒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振霞,第三人菏泽汇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晶恒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苏振霞,菏泽汇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616号原告济南晶恒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宝财,董事长。被告苏振霞,女,生于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殷培刚,男,生于1971年4月9日,汉族,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第三人菏泽汇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吴同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晶恒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振霞,第三人菏泽汇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晶恒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秀娟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