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400号原告:卓某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李帅,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徐某某,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关押在湖州监狱六监区。原告卓某某因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卓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