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靖与侯超、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侯超,孙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935号原告王靖,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超,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小明,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王靖与被告侯超、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