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靖与侯超、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侯超,孙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935号原告王靖,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超,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小明,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王靖与被告侯超、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