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雁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雁东,成燕,蒋燕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何雁东,男,1970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成燕,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蒋燕京,1971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何雁东与蒋燕京、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蒋燕京名下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西路22号院1号楼12层3门1203号房屋一套。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蒋燕京、成燕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雁东询问,申请执行人何雁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燕京、成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蒋燕京、成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雁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微信公众号“”